你好,律师,我的问题是:
赵某和张某原本是合伙的。合伙期间,赵某借了一笔贷款买车。由于管理不善,赵某退伙,将车留给张某使用,并将还款存折交给张某。张某同意代表赵某按月偿还贷款。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两年后,张停止还款,导致赵的信用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赵因张违反租车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裁定,张将车辆退还给赵,但违约金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没有书面协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赵返还其已交付的抵押款。赵认为张所付的按揭款大部分都超过了法定时效,只有最后一笔没有超过。律师是否超过了法定时效?
云南律师回答:诉讼时效从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张在本案中起诉的原因是,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他归还赵的车辆,而他只要求归还代赵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该说,从现在开始,更合理的做法是清楚地知道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诉讼时效没有问题。我也认为诉讼时效不是本案的主要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赵没有归还按揭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双方约定,赵退伙后,车辆交给张,还款存折交给张。同意张代表赵按月偿还贷款。需要注意的是,该车辆供张使用,抵押金额应为车辆使用费。因此,该金额不需要退款。要求张承担租赁费用,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反诉。
律师解释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不行使其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的行使只会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无中止、中断或延期理由的,判决驳回诉讼。
对于民事诉讼,我们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这种诉讼时效不针对具体案件,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为某些特定民法确立的诉讼时效。特殊处方优于普通处方,也就是说,凡有特殊处方规定的,应适用特殊处方。我国第01030110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