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可以申请再次生育
儿童:
(1)只有一个儿童,由残疾儿童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经过系统治疗后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姻
;
(二)一方为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军人、武警、公安、建一勇,或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丧偶,另一方不生育;
(四)一方离婚,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已经生育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未生育,经依法收养后怀孕的;
(六)一方是两代人的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
(七)一方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地下工作,目前仍从事地下工作,且只有一名女性子女。
此外,妻子是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也可以申请生育另一个孩子。
(1)其中一个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
(2)只有一个孩子,并且该男子的其他兄弟中没有一个有资格生育;
(三)男方与女方在没有兄弟的情况下定居并赡养父母,并且只有一个女孩(本项
仅适用于她的一个姐妹);
4)如果男人没有兄弟,只有一个姐妹,只有一个女孩;
(五)双方在人均五亩以上土地上定居(按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
女孩;
(6)一方从事海洋捕捞已超过五年,但仍从事海洋捕捞,且只有一名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