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同志:张欠李20多万元,法院还没有还.近日,张在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相关单位赔偿其人身伤害19万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的赔偿,以偿还他的债务?读者:李月友
李越有读者:人身伤害的赔偿依赖于个人权利,并且具有个人的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优先于其他财产权,这一款是对人身伤害的赔偿,不应强制偿还其他债务。《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因此,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应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款不宜执行偿还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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