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请费的交纳标准?xml:namespace前缀=o ns=’ urn :架构-Microsoft-com : office : office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如无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财产保全金额: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支付。
四.依法申请公示的,每件支付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每件支付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每笔支付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每次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
4 .申请海事索赔登记,每件交纳1000元;
5.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