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需要在本市四区派出所之间转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转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到转移地派出所办理。转送地派出所审查相关资料后,通过网络从市局人口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转送人员的户籍数据,并对相关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公民身份证号码五项手续已被限制且不可修改)进行核对和更正,采用打印《户口迁移证》代替转送地派出所的方式,直接办理转送手续,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
2。当地警察局将为所有入住的家庭打印并发布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部页面,收取个人费用,同时收取原《户口簿》内部页面。
3。如果住户中有人员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应分别在原《居民户口簿》索引页和迁出人员信息内页的迁出人员信息上加盖“迁出”印章和“迁出至XX派出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