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担保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向债权人清偿同一债务的全部义务,则他们是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没有顺序或主要或次要的限制。债权人可能会问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保证人的负担,但对债权人更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每个债务人可以根据协议或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对外关系而言,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以任何顺序清偿相同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不仅可以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一个或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每个债务人不得以其自身的其他协议反对债权人。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他们有能力首先偿还债务,无论他们承担实质性责任的顺序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并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当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担保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担保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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