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可以问你一个问题吗?由于该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我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该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提交仲裁和法院,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仲裁人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只是指拖欠工资的情况,并说有司法解释,所以我们终止合同的理由无效,法官也说了同样的话。我检查了解释1、2和3,但我没有看到这条规则。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吗?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该条规定“工资未足额支付”?
北京律师游鸿生回复: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阅读:
什么是无偿劳动报酬?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未向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支付或者未支付足额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缴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和裁决中要求扣留的抚养费和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工资扣减:
(1)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工厂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由于员工请事假等原因,工资会相应降低。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工人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减不得超过工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