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止的工作范围:
1。地下采矿工程;
2。林业中的伐木、返回和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
4。建筑行业脚手架的架设和拆除,以及电力和电信行业架空架线;
5。连续承重(指每小时承重6次以上)作业,每次承重超过20公斤,间歇承重超过25公斤。
第四条女性员工月经期间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1。低温操作,如食品冷冻和冷水;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
3.《高处作业分级》适用于二级以上(含二级)作业。
第五条已婚女工禁止怀孕的工作范围:
铅、汞、苯、镉等工作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三、四级作业。
第6条怀孕女工禁止的工作范围:
1。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在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和己烯雌酚的生产;
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工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
6。伴随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
7。工作需要频繁的弯曲、攀爬和蹲下操作,如焊接操作;
8.《高处作业分级》高空作业标准。
第7条护士禁止的工作范围:
1。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款;
2。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