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各旅游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免费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本单位各类工作和类别制定劳动力供应分配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相关部门按规定采购和发放劳保用品。应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送标准、数量等。
3。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整洁,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随时检查本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确使用的,经教育后予以处罚。
4。因特殊工作或抢险救灾,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应有功能时,可向主管领导申请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物品前应进行检查和验收。检验合格后,物品应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登记造册。
6。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领用程序、规定和标准。所有需要换成新的物品都必须换成新的。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应按原价和使用寿命予以赔偿。
7。在服务期内离职时,每位员工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