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发布 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应定期更新

“男性可以享受带薪陪产假和育儿假吗”、“如何确保非正规就业女工的安全和健康”、“如何防止性骚扰”以及“如何规范女工禁忌工作的范围”.3月29日上午,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建议。

据了解,调查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进行的,黑龙江、江苏和四川省的妇女研究所参加了调查。研究小组对哈尔滨、南京、成都和北京的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女性员工以及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并在访谈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我们的提议是回应2010年5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订版)。”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所长李国告诉与会者。

1988年,中国颁布并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并实施了《规定》修订案。2010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订版)。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兼研究员刘伯红在回答与会者的提问时说,虽然目前的提案考虑到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国情,但在一些具体内容上仍有讨论的余地,需要进一步探讨。

应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女性员工的劳动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渠道,企业就业的市场化使得用人单位很难考虑更多的就业成本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我们应该关注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部门女性员工的劳动保护。”李国说,与公有制企业和公共部门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劳动争议的“灾区”和劳动监察的“真空地带”。因此,大多数受访者建议“修订草案”应着眼于解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并及时提供帮助,而不是锦上添花。

“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的具体劳动保护标准也应提高。”李国认为,“修订草案”只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以包括对非公共企业中女性雇员的保护。它不够强大,缺乏针对性。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应当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和强调,政府和企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应当明确

过多的劳动禁忌会损害女工的权利。

目前的《修订草案》基本上照搬了19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列出和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劳动禁忌范围。

“受访者对此有争议。”李国说。

在研究小组的调查中,一些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劳动禁忌的范围应慎重纳入修订版:一方面,原有的禁忌劳动的范围是否适合当前的情况仍需科学论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机构和专门机制,新的劳动禁忌标准尚未得到充分研究。一旦增加了不成熟和不明确的劳动禁忌标准,就不容易修改。最好将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支持文件进行修改。部级规章制度易于修改,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人的实际问题。但卫生部受访者认为纳入劳动禁忌是合适的,卫生部在监督实施时主要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操作简单,便于实施。

“我们同意专家的意见,建议删除三条关于禁止劳动的规定

因此,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禁忌标准的更新应该成为常规李国说,劳动禁忌越多越好。过度的劳动禁忌是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会损害女性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女性员工的选择应该受到尊重。在健康条件允许和自愿以及工作环境允许的前提下,应开放一些禁忌行业,以增加妇女获得更好经济收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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