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年假是指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颁布的《员工带薪年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应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

第三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内。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应超过年假天数;

(二)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本单位未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五)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假。

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和工作特点,单位确需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跨年度安排。

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员工休年假。单位应按职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积极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工会组织依法保障员工的年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和发放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补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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