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性25岁以上,女性23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女性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对于晚婚员工,婚假将增加10个工作日;对于晚育妇女,产假将增加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被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劳动者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晚育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他们可以连续休假,直到其孩子在产假期满后满一岁。休假期间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休假前平均月工资的75%。在晚育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他七个工作日的哺乳假,这应视为工作时间。
但是,该企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只给予5天假期。对于剩余的10天晚婚假期,企业被问及是否会批准加班(当然,如果企业被迫批准5天晚婚假期),但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不起,如果我不遵守相关规定,我该怎么办?请明确回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于计划生育信箱2011]521号)收悉。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已指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和处理。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婚假。与25岁以上的男子和23岁以上的妇女初婚的人晚婚,晚婚的人婚假将增加10个工作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如果回答不清楚或不完整,您可以直接联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58236991)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