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辞职后能否追要假期工资

案例:2008年1月1日,陈某加入广州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担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经过两年的工作,陈某发现公司的发展前景不确定,所以他于2010年3月辞职。事后,我听朋友们说,公司在陈某任职期间不安排年假是违法的,应该补偿工资。陈某向该公司索赔,但该公司拒绝了。结果,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赔偿他应该拿的年假工资,但没有拿工资标准的三倍。

[律师评论]

所谓年假,是指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段时间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带薪休假。这不仅是对工人努力工作的认可,也是使工人有一个放松的态度,更好地投入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然而,在现实中,许多雇主没有实施这一制度,任意剥夺工人年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符合年假的条件吗?我能得到补偿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政府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雇员,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各单位应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工人在年假期间享有与其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陈某于2008年1月就职。根据规定,他可以在2009年享受带薪年假。那么,某依法享受多少天年假?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号法令第3条规定,”工作满一年但不满10年的雇员每年应休假五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完成了20年的人,他们每年将休假15天。”工作一年后,陈某可以享受5天的年假。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度年假:(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假期天数超过年假天数;(二)员工申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单位未按规定扣工资的;(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的;(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5)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2009年,陈某不存在上述情况。

虽然陈某已经离职,但离职期限尚未届满,可以提起仲裁。他们的权利仍在法律保护期内,他们应该享受但不能享受的年假应以工资的形式予以补偿。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号法第10条规定,”如果雇主没有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年假,或者如果年假天数少于年假天数,雇主应支付每日工资的300%,包括雇主在雇员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与此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11条,”用于计算无薪年假工资的日工资应根据雇员的月薪除以月薪天数(21.75天)进行换算”陈某的工资为8000元/月,因此未休年假的日薪为8000 21.75=368元。虽然公司没有安排陈某休年假,但在陈某的年假期间,公司已经支付了正常的工资,这笔工资应该在计算中扣除。因此,公司最终应向陈某支付的薪酬为368×5×2=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和发放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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