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中选择,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任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派出人员参加清算组。
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对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剩余人员的原始资产明细表和有形资产明细表,接管全部财产、账簿、文件档案、印章、执照及相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督组的,由企业监督组和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移交清算组。(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单,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和变现;(三)收回破产企业财产,依法行使债务人和破产企业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
(4)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确认排除权、抵销权和召回权;
(5)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等清算;
(6)依法提出和实施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代表破产企业;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破产终止事项;
(十)依法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和责任,帮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予以纠正。
新企业破产法引入的管理人制度将清算程序移交给专业人士处理,使清算程序更加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