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依法撤销;
4。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请求解散公司。
关于清算组的组成,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力: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并宣布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算欠税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