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减少程序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较低的限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本;
2。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并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3。企业在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了最低生产经营规模,调整后的总投资低于最低规模;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规定,外方可以先收回投资,收回已经完成。
2。申请材料:
1。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请求减资的理由和减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书
3、县(市)区外贸局或主管部门的转让函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5、合同及章程修正案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批准证书验证报告(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通知债权人证书
9。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公司减资公告相关证明
10,公司关于债权债务处理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11,海关出具的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免税设备税后补偿证明
12,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第8项及后续文件应在公告首次发布后45天内完成正式的减资审批程序。
3。过程:
1。申请:向我局外事大厅窗口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被投资服务窗口接受。
(1)申请事项明确、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应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不需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我司权限范围的,予以《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议和决定:经投资服务局初步批准后,公司将在省级报纸上发布三项减资公告;三个月后,公司应将报纸公告及其副本提交至窗口,供投资服务部门审批和决定。
4。提货:申请完成后,在发送窗口提货。
4。加工周期:20个工作日。
5。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
6。审批费:按省物价委员会(1992)价格费字第401号收取10元。审批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对外贸易法第36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程序》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