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算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解释]本条是对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公司的清算需要在经济上公平地位于分公司的财产中,公司的法人资格需要在法律上取消,这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赋予清算组必要的权力。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清算组在核实公司全部资产后,应当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组成。财产清单是指公司所有资产的详细清单,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查明公司资产是公司清算的先决条件。不查明公司的资产,清算就不能继续。
(2)通知并宣布债权人。当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因此,应通知债权人公司的解散,以便债权人能够及时行使其权利。公司解散时,公司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组有责任通知公司债权人行使其债权。对于有明确住所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解散;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布公告,以便债权人能够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所谓公司清算未了结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相关合同事项。欠公司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未偿债权、债务及相关税务事项等。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的需要,决定开展或者停止开展公司的部分业务。清算组决定不执行公司未完成的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公司财产中予以赔偿。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清算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尽快关闭,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