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的公司与解散前的公司相同,但公司清算时,其权利和能力受到限制,仅限于清算范围,仍然作为存续公司存在。
对于清算中的公司,清算组应当主持清算事务,并在公司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在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被清算公司进行清算事务,并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力: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结清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清偿债务后处置公司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