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 怎样防范遗产继承纠纷

老人再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并非与另一方无关。2006年3月,丧偶三年的凌志峰老人与刘宝兰结婚。直到2010年1月,凌志峰的老人去世,双方并没有为这对夫妇创造多少共同财产。2010年4月,刘宝兰与凌志峰的子女在凌志峰再婚前发生房屋继承纠纷。子女认为,刘宝兰只能在与凌志峰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参与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继承,而凌志峰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刘宝兰无关。此外,凌志峰生前多次表示,自己的房子死后将由子女继承,因此刘宝兰无权继承。然而,法院判决支持刘宝兰的继承请求。
一方面,第《继承法》号法令第10条规定:“遗产应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宝兰和凌志峰虽然再婚,但并不排斥对方的配偶身份,双方当然都有合法的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不区分财产产生的时间,也就是说,无论财产何时形成,只要死者生前拥有,死后就应归于遗产。另一方面,尽管凌志峰的老人可能说过房子是他的子女继承的,但本案不具备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因为《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灵芝峰的老人有兴趣,他们不应该做口头遗嘱。
郭德春和谢玉兰早年丧偶。2000年1月,67岁的郭德春与谢玉兰再婚。2008年,双方购买了一套价值82万元的商品房。2009年9月,郭德春担心41岁的儿子因残疾而失去生命,向谢玉兰隐瞒,并写了遗嘱,声明该商品房全部由儿子继承,并有两个邻居证明。2010年6月9日,郭德春因突发脑出血死亡。不久,他的儿子立下遗嘱继承所有的商品房,但被谢玉兰拒绝了。法院认为,郭德春的遗嘱只能处分他自己的那份财产,但无权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驳回了他儿子的“排他性”要求。
一方面,《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郭德春单方面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明显侵犯了谢玉兰的份额,超出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郭德春的遗嘱部分有效:他可以分割的一半(41万元)由儿子继承,谢玉兰可以分割的另一半归谢玉兰所有。另一方面,从整个《继承法》来看,被继承人在第28条中只对继承对象的选择做了限制性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换句话说,死者有权独立处理遗产。因此,郭德春的“产犊”行为虽然对谢玉兰不公平,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当老人再婚时,遗产不属于“国王优先”
情况
自从2005年66岁的陆和65岁的康再婚以来,他们一直经营着一个水果摊,并慢慢积累了24万元的存款。由于康威没有文化,存折和密码一直由卢保存着。2010年5月,卢·预见到自己将因常年胸部不适加重而很快死亡。担心麻辣的康会对他前妻所生的女儿不利,在他死后进行财产处置,陆把存折递给女儿,告诉她密码,女儿就把所有的钱拿走了。两个月后,病死了。康与陆的女儿就定金的归属和继承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在评论押金时,吕法显和康傅莹应该各拿一半。吕法显的一半应由康傅莹和吕法显的女儿继承,即康傅莹18万元,吕法显的女儿6万元。一方面,陆无权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单方面处分2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陆的行为不是遗嘱行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卢·将存折交给女儿,并告诉她密码以便从女儿那里拿走所有的钱,这两种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性质,因此她的女儿不能通过继承获得卢·的一半份额。另一方面,《继承法》的第2条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当死者去世时,他的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如果没有遗嘱,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因此,陆的女儿在此之前所取的定金必须包括在遗产分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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