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工作中,它被称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组成因清算原因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除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自然解散外,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有合法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候选人,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股东类型,有选举产生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如果公司被迫解散,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性质,《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明。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③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④结清欠税;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清偿债务后处置公司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