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3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公司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0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股东抽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抽回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和不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20.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2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1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22.2如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作出决议之日起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