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网8月21日报道(安徽电视台记者,合肥电视台记者孙)实施8年多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于8月19日废止。今后,鉴于居民不搬迁的情况,有关部门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
据了解,《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01年由国务院制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并废止了行政强制拆迁等规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凌海群表示,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废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说:“《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现行国家规定有很大不同,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和对象,不同的实施主体和程序,不同的货币补偿方式和执行规定。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合肥市政府有必要要求废止合肥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办法。”
但是《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合肥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不系统的。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拆迁司副司长孔斌表示:“十一五”以来,合肥市城市住房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如果有人要求货币补偿,我们将在《办法》推出后,通过招标招募一批评估机构,由他们根据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同时,合肥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加快《征收条例》的修订,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一些市民表示希望,在新的政策保证下,今后的拆迁工作将更多地考虑到群众的利益,避免不和谐因素的发生。市民何告诉记者:“我们经常看到拆迁纠纷,甚至野蛮拆迁。我希望将来的清拆会更人道,更能照顾普罗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