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法同居做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在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终止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核实确属非法同居的,应裁定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根据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有条件,经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果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征求他们自己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需要另一方的同意。
五、非法同居解除后,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同居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财产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非法同居的解除,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视为共同债权债务。
七、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痊愈的,其财产的分割,应得到妥善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八、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按第十四条第《继承法》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互助。
九、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