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QQ和360之间的“互联网核战争”给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全国几个地方的法院都收到了用户的投诉,称腾讯未经授权要求用户“从两个选项中选择一个”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消费者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这场网络战应该给我们带来更多思考。
关键词:消费者自主选择;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权行为
消费者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民商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网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将腾讯与360的网络世纪大战推向白热化阶段的同时,也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理念推广到了更多的中国网民。
QQ和360是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安装商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安全软件制造商之一,它们陷入了网络世界的“核战争”,把数亿中国网民拖上了战车,引起了网民的极大不满。客观地说,腾讯的举动绝对是不明智的。无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家之间的商业竞争都与消费者无关。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利用消费者作为要挟。
事件发生后,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公告,表达了对此事的看法。该公司认为,腾讯公司通过终止服务强迫QQ用户卸载360软件,这是一种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解决企业间商业纠纷的方式。这是对法律的无知,对消费者的不尊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一、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提出“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品种,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任何种类的商品,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种类的服务。当消费者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
(一)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内容
(1)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
例如,大一新生王晓梅去学校门口买电灯。如果门口的两个商店都有台灯出售,小梅可以去商店甲或商店乙。商店里有很多类型的台灯。小梅在购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接受度和实际需求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她可以选择书桌型、墙型或立式。经过仔细的选择和比较,如果找不到最合适的,小梅有权决定不买不走。店主不能强迫小梅去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