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丈夫和妻子在共同生活中最初产生的债务应共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生活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
3.配偶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
4.抚养子女的责任;
5、因赡养义务赡养老人的债务;
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从夫妻个人财产中清偿。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丈夫和妻子各自接受父母分割的财产,并将其确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债务应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而获得的债务也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产经营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属于自己的,第三人不知道约定的,所欠第三人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