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少于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员工关注的话题之一。12351员工服务热线接到许多咨询劳动合同问题的电话。在这里,本报选择了一些更具代表性的咨询案例进行出版。

案例1: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

求助内容:几天前,一位工会主席打电话来,询问该单位是否愿意雇用一群临时工,并与他们签订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了合同的最低期限?

建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少于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劳动合同法》不限制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为期三个月(甚至更短)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年假

求助对象:这名工人打电话来说,单位在去年年底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在就业期间,雇员由于工作需要没有休年假。工作人员问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对年假给予补偿。

建议: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年假补偿金。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经员工同意不得休年休假。对于员工不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支付员工日工资的300%作为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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