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崇明县建委:

为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市建委批准的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以后经市住房和国土局具体确认的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12条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属于危房和危房改造地块的动迁基地,动迁业主应在动迁计划和动迁计划中明确货币化安置计划,并将不少于10%的动迁安置总费用存入动迁基地所在区县建设银行分行和浦东分行,确保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对于非危险棚和简易房地块的拆迁基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并执行本条前款规定。

上述资金经银行核实后,只能与相应数量的现有住房进行冲抵。

四、关于私人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私有业主选择不保留私有产权的,以公有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私有补偿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V.安置人口的计算

在《试行办法》中,如果涉及人口,仍应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4条和第45条进行批准。

六、关于安置区的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部分按沪房拆迁(1997)489号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转为建筑面积,按照沪房拆迁(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要结算的面积是指《试行办法》中五个、六个和七个面积的总和。

九.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书面提交被拆迁人。

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私有产权,但共有人未能就公有房屋的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安置方式。

十、关于货币安置资金平均分配比例问题

《试行办法》第12条“货币安置资金按同等比例分配”是指扣除独生子女货币安置资金增加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的金额计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安置资金的余额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提取现金余额”,余额必须低于安置金额的30%,方可提取现金。同时,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参考文献实施的相关问题

1.《试行办法》第18条覆盖本市市区,包括5级和6级地段。

2、拆迁房屋地段在五个地段的,就地安置,不增加安置面积;如果五级段搬迁到六级段,按照《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安置面积增加20%。

被拆迁房屋位于六类区域,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区域内从较好位置向较差位置迁移的,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按五、六年级段空置商品房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商品房平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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