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带薪休假内容

带薪休假作为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如何落实到位?带薪休假实际上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次考验,也将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竞争的又一次洗牌。如果企业条件好,老板思想开放,员工带薪休假的政策就会比较落实。如果将这一政策写在企业的招聘广告中,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无疑会大大增强。然而,那些没有条件或老板不愿意执行这一政策的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另一次人才流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将加速从人力资源要素中淘汰一批非竞争性企业,也将促进优秀人才向竞争性企业集中。

让我们来看看劳动法中带薪休假的内容。

《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假。

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件规定,新工时制度实施后,原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仍将执行。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根据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号文件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

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休假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应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

第三条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息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应为10天。对于已满20年的员工,年假为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内。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超过年度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申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单位未按规定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年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在一年内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和工作特点,单位确需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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