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各方、共同诉讼人、第三方和诉讼代理人。
(1)涉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1)和(2)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诉讼标的类型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联合审理,当事人同意的,为联合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交通事故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共同审理,而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参加诉讼或者共同应诉。
一、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法参加赔偿诉讼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人。为了保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参与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大多数赔偿诉讼由当事方自己或其诉讼代理人进行。
1.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是没有能力或能力有限的人,缺乏辨别是非和表达意愿的能力。他们的民事诉讼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产生于依法行使代理权。法定代表人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成年子女和负责保护的机构。
2.任命一名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由法院依法指定产生。他在诉讼活动中代替无行为能力的人。
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表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的社会组织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4)保险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虽然第三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裁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诉讼有两个条件。
首先,对当事人的客体没有独立的主张。由于第三人在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因此第三人无权通过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无权通过法院对他提起诉讼。
第二,案件的结果与第三方有法律利益关系。所谓法益关系是指第三人与当事人争议诉讼标的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法律规定的利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法益进行界定。理论界普遍认为法益有三种形式:一是债权关系,二是权利关系,三是权利债权关系。学者们认为,只要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上述关系,第三人就有资格参与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的观点总是倾向于以第三人是否对诉讼标的负有义务来衡量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目的和法院主动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成为被追加人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原告与机动车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客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对此没有独立请求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和第76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赔偿义务。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利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侵权诉讼。根据保险合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最终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保险人也可以通过参与诉讼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益。保险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