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03年10月13日,张因“妊娠35周,重度子痫前期,胎膜早破”入院分娩。入院后,他完善了各种检查,如阴道和b超,监测病人的胎儿心率,并通知他的家人病人的危急情况。那天晚上,张很自然地生下了一个男婴。晚上11点,患者感到胸闷、心悸和阴道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2月,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张分娩过程中采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并以张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措施不当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一家提起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成毅律师事务所许璐璐律师评论:本案涉及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讼时效是强制性的。原告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原告的上诉权将被取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136条,“下列时效期间为1年:(1)人身损害赔偿;(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4)如果存放的财产丢失或损坏”,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两种时效期限,即一年和两年,视情况而定。医疗纠纷种类繁多,医疗纠纷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权利人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选择诉因,即医疗侵权纠纷和违约纠纷。选择的角度不同,那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不同。医疗侵权纠纷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违约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然而,在本案中,无论原告选择何种诉讼角度,他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被法院驳回。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想向医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适用特殊的时效期限,时效期限为1年。医疗纠纷被视为医疗合同纠纷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大多是医疗侵权纠纷。因此,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我们必须注意诉讼时效,这不仅有利于证据的收集,而且可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的权利。
医疗纠纷诉讼应注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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