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已经在b公司工作近半年,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最近,a想离开公司,但担心b不会给他8月和9月的工资,以及7月到9月的销售佣金。因此,顾客的一部分回报将被扣留,作为其回报的讨价还价的筹码。b将向a支付销售佣金和两个月的工资。a将立即将客户的回报交给公司,并办理辞职手续。b公司在起诉a公司和a公司反索赔时会被动吗?或者,如果甲方直接将乙方提交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甲方将获得何种补偿?
律师: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雇员在雇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应书面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雇员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