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出版部:司法部

发行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公证处(82)胡铮发字第6 《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仍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采取变通措施。如果一方配偶死亡,另一方配偶申请遗嘱公证,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析后公证。如果没有财产分割,我同意你的意见,并可以明确声明“我和我的配偶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属于我个人,在我死后将由XXX继承。”对于祖传财产,一般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土改期间分配的房地产应视为当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同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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