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必备证据

:甲的丈夫乙在接受丙医院输血过程中死亡,医生和患者对此均无异议。甲认为丙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丙方的医疗行为与乙方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丙方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0多万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认为在乙死后,甲不需要解剖乙的身体,导致乙死因不明。没有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就不能确定医疗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请依法拒绝甲方的索赔。这个病例需要进行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吗?笔者认为,尸检、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程序或必要证据。原因是“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只是一种医学专业鉴定,它能充分有效地减轻民事诉讼中的审判难度和负担,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它并不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可缺少的程序和证据,它只是一种证据,就像“建筑物损害程度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此外,我国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中,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拒绝尸检的患者应承担不良后果并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外,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甲并未声称被告丙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声称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应按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理念进行审理。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第106条第2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第4条第(8)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第55条和第58条为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减少了对“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的严重依赖,为人民法院仍能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保障。即使有必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也是被告C行使举证责任的有效方式。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不主张被告(医生)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一旦被告的医疗行为具备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是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原告只需证明他与被告建立了医患关系并遭受了损害。作者: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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