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a)工厂状况;
极度精神障碍(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无法照顾自己;
c)四肢瘫(三肢以上和三级以下的肌肉力量);
d)伴有大便失禁和尿失禁的截瘫(肌力低于2级)。
4.1.2头部和面部受伤原因:
(a)双侧眼球丧失;
b)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等级为5级。
4.1.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4.1.4颈部受伤导致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1.5胸部受伤原因:
a)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广泛而严重的粘连或严重的胸腔畸形,严重的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级心功能;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有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原因: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和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术或功能完全丧失,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受伤原因: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双肢(肘关节以上的上肢,膝关节以上的下肢)丧失,另一肢功能丧失50%以上
c)失去两个肢体(腕关节以上的上肢,踝关节以上的下肢),完全丧失第三个肢体的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个肢体缺失(腕关节以上的上肢,踝关节以上的下肢),另外两个肢体完全残疾;
f)三肢功能完全丧失。
4.1.8由于皮肤损伤形成的疤痕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