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是:需要鉴定的残疾职工应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填写《病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病情和伤情进行鉴定。对医疗是否结束、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是否仍需休病假做出结论,并将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商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将不能决定或者争议较大的医疗案件提交上级机关鉴定或者调解,也可以提交省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办法。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鉴定申请或鉴定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诊断进行复查。必要时,也可以邀请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经评议后作出书面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