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残疾状况,受伤者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不等,每个等级相差10%。交通事故中个人伤残评定的处理程序一般如下:1 .被评估人应当携带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结束时的CT、X线和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随军家属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估时,还应携带评估人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表中说明;6.评估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评定伤残等级。合格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可见,残疾评估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该有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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