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立功认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刑法通则》中仅使用了两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而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在七条中做了详细规定。然而,近年来,新类型的“自首”和“立功”时有出现。由于刑法和刑法解释的早期制定和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它们不能完全解决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此,最高法律于2007年批准采用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文件。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反复改进,在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意见》。

《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以约束手段将儿童绳之以法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的具体把握、立功处罚原则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非法获取举报线索不被视为立功。

该法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或者在被拘留后会见律师和亲属时违反监管规定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过去掌握了自己的犯罪活动,或者从负责侦查、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那里获得了他人犯罪的线索,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的亲友为他人犯罪提供线索,协助逮捕犯罪嫌疑人,以使犯罪分子立功的,不能视为犯罪分子立功。

[解释]

最高法: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从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时采用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以任何手段引诱犯罪,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从他人处获取犯罪线索。如果上述情况被认定为立功,则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举报、揭发他人通过下列方式获得的犯罪线索的犯罪分子,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赂、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线索;(二)被拘留后在会见律师、亲友时违反监管规定获得的线索;(三)本人过去在调查处理刑事公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责调查犯罪和监督管理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得的线索。

预览阅读已结束,查看全文和律师的填写指南,请下载范本
下载合同范本
律师提醒: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咨询律师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坚果云合同协议模版库 »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立功认定的解释
分享到: 更多 (0)

本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立功认定的解释https://legaldb.jianguoyun.com/content/12676.html

坚果云合同库-专业的合同范本

免费试用下载坚果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