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 ZiNo。号
兹证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现住址应注明)在(地点或公证处)和(其他公证员或证人)面前立下遗嘱并签名(或盖章)。
经调查,立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年x月x日
2.笔记
遗嘱是公民在死前处理所有财产和其他事务的行为,在死后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允许被更改或撤销。如果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行为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与其行为能力相符。
(二)立遗嘱人应当到立遗嘱人行为发生地或者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归立遗嘱人所有,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证人到场。
(三)申请遗嘱的公证员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立遗嘱人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证明;(3)遗嘱草案等。
(4)公证处应对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