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主旨是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例:2010年2月19日15: 20,李沛刚在河南省濮阳县曲村镇第二中学门口以南20米处,自南向北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他撞上了牛少芳的两轮助力摩托车,两轮摩托车朝同一个方向行驶。撞车后,他与邱海涛驾驶的冀BG6385重型半挂车的后轮相撞,该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牛少芳受伤,李沛刚当场死亡。3月19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确认函,确认在李沛刚与牛少芳的交通事故中,李沛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牛少芳不负责任。在李沛刚和邱海涛的交通事故中,李沛刚和邱海涛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3月24日,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估价结论,确认李沛刚摩托车的损失价值为1435元。冀BG6385拖车的车主为被告,雇司机为邱海涛。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为冀BG6385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沛刚的亲戚李白的等价物起诉王利民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据了解,李沛刚生前居住的濮阳县青祖镇西辛庄村是全省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村。这是农村城市化的试点。村子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居民的全部收入都依赖于村办企业。西辛庄村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人均纯收入分别为9886元、11240元和13488元。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确认函,确认李沛刚、邱海涛对李沛刚、邱海涛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尽管被告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事故确认函,因此法院接受了事故责任确认函。被告王利民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在其驾驶人邱海涛的侵权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事故涉及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尽管被告反对原告李白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其居住的西辛庄村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西辛庄村作为河南省的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省城市化的试点。此外,该村村民的收入基本上来自于在一家村办企业工作的工资收入,而不是来自耕地的收入。如果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去年的标准进行全面计算,势必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此,基于客观、公正和尊重事实的原则,原告李白的要求应予支持。法院裁定,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白的全部损失等值241,435元,在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126,218.11元为63,109.06元。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执行。首先,死亡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
根据该条例,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情况下,死亡赔偿的计算只有两个标准,即全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全省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近年来,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大字第25号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或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应按当地城市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但是,在试行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参照城市居民补偿标准。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我们知道,他们应该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城镇,也就是说,他们的收入来自城镇,他们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虽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也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证明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地的标准,则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可按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也存在争议。第三,在本案中,李沛刚生前居住的村庄是濮阳县清族镇西辛庄村。该村是全省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村,是全市城市化的试点。这个村庄基本上没有耕地。所有村民基本上都在村办企业工作,村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保持在1万元左右。从上述客观情况来看,如果以河南省农村居民去年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为基础计算20年的死亡赔偿金,将对受害方不公平,不会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会真正通过正义为人民服务,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合议庭基于各种因素,本着积极公正、尊重案件审理事实的原则,支持原告李白的主张,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凯斯诺。(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案件作者:赵同标,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