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当事人。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心理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和路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4、检查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天。超过检查鉴定期限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检查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得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无人驾驶或十日后未收到通知的弃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的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果的复印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验和鉴定。
8.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和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和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他人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对经现场勘查、检验合格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确认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发现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认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
10、未扣押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函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或者检查、鉴定人员回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天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