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效率低下,他被迫暂停生产。他被指控自营职业。工厂支付了最低月生活费,并继续为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之后,他在一家化工厂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化工厂的效益下降了,他被解雇了。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在经济补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化工厂认为他和他有劳动关系,因为他以前的单位给了他生活费和养老保险。化工厂不应给予经济补偿。请问单位是否也应该为解雇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律师回答: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劳动部第《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件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应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审查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除了全职就业,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因此,在何某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他只能与化工厂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管辖,劳动关系受民法管辖。由于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所以没有辞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