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拟遗嘱效力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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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早年去世后,梁太太一手抚养三个孩子,现在他们都在外省工作和生活。十几年前,梁老太太用自己的辛苦积蓄买了一栋商品房,就住在那里。近年来,梁老太太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顾。她的三个孩子很少回到这个城市或照顾梁老太太。去年,梁老太太因病住院。她的病情变得越来越严重。她觉得自己的时间不多了。为了报答邹女士多年来的照顾,她决定立遗嘱,将房子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为其办理公证手续。梁老太太去世前几天,她的三个孩子都是外地来的。他们一起劝说梁老太太在临终前写下遗嘱,将房子传给她的三个孩子。那么,梁老太太死后,谁来继承她的房子呢?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通过自拟、代理、录音或口头遗嘱被撤销或更改。”梁老太太前后立了两个遗嘱,内容互相矛盾。然而,由于第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它是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而第二份是一份自拟的遗嘱。同时,经审查,梁老太太以前的遗嘱没有违反《继承法》第19条,该条规定”遗嘱应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因此,梁女士的商品房应由邹女士遗赠。经公证,该房屋可转让给邹女士。他们的三个孩子只能“在家里叹气”。梁老太太如欲变更遗嘱,继承三个子女的遗产,应先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公证,再立新遗嘱,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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