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在他去世之前,郑先生立了一份遗嘱,声明他的第二个儿子将继承目前房子的产权,他的妻子拥有永久居留权。遗嘱由程先生的大儿子写,程先生和他的妻子、二儿子和两个女儿签名。
立了遗嘱后,郑先生和他的妻子相继去世。程的大女儿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而另外三个女儿则认为房子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处理。
法官分析了这个案件。
田志鹏法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代表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书写。其中一人应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
程先生留下的遗嘱正文不是他自己写的,所以应被视为代表他写的遗嘱。但是,程先生的四个孩子是本案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代表程先生所写的遗嘱不能成立。此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应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郑先生的四个孩子应该是第一继承人,他们的遗产份额应该相等。
经过审判,宣武法院裁定,程先生的房子由他的四个孩子共同所有,每个孩子拥有1/4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