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一般由双方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程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得在被收养人未成年前终止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终止关系的除外。如果被收养的儿童超过10岁,应获得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或者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终止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收养关系经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经公证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3.如果养父母和成年养子之间的关系恶化,他们不能生活在一起,收养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