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15年后的口头遗嘱
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省高级法院,这场官司持续了五年,经过四次判决,20年前的“泰州遗产案”终于尘埃落定。5月31日,提交人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获悉,苏慕林和苏慕玉的父亲苏慕德的“口头遗嘱”没有得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承认,这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这个家庭事件始于20年前。1987年底,法院决定将台州黄岩区的一处祖屋分配给苏慕林和苏慕德,苏慕玉的父亲。1988年11月1日上午8点左右,苏慕德对来访的哥哥说:“给苏慕林和苏慕雨发电报,请他们到黄岩来,我会给他们写房子。”那时候,苏慕林和苏慕雨都不是成年人,都住在别的地方。在他弟弟同意后,他回到工厂工作。没想到,中午时分,卧病在床的苏慕德被熏死,原因是烟头点燃了床。苏慕德去世后,苏慕德的父亲以其本人和妻子苏慕林、苏慕玉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并于1997年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由于苏慕林和苏慕玉提出异议,房管部门注销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苏慕德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去世。在他们的一生中,他们都立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属于他们的女儿李肃。
苏慕林和苏慕雨不明白为什么他们父亲的房产会属于他们,落到姨妈手里。2004年4月,两人向黄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们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房子的所有权只属于两人,但李肃阿姨坚持认为房子应该归她所有。
诉讼持续五年。
2004年10月,黄岩区法院认定,苏慕德的话不构成口头遗嘱。苏慕林和苏慕玉对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经过重审,黄岩区法院认为,口头遗嘱部分有效,因为苏慕德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来抚养他的父母。
苏慕林和苏慕玉仍然拒绝接受判决,并再次上诉。2006年11月,泰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苏慕德立遗嘱时距死亡时间只有4小时,情况危急,当时苏的弟弟和两个邻居在场,符合两名证人的条件。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遗嘱人未保留的遗产部分,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原则,判决确认苏慕德口头遗嘱的效力。
当父母清楚地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时,他们为什么没有自己的那份呢?这一次轮到李肃去怀疑了。二审判决后,李肃向台州黄岩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事件发生20年后,该案经历了三次不同的判决,并一度成为“可疑案件”。检察机关在走访了苏慕德的老邻居并审查了各种证据后,认为根据苏慕德的弟弟和邻居的证人的证词,苏慕德的本意是叫他的孩子写一份书面遗嘱,让他们继承财产。因为当时苏慕德的儿女都不在城里,所以要过一天才能发电报通知黄岩。可以推断,苏慕德当时以为自己可以活一段时间,并没有到关键时刻。他最多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苏慕德在死前向他的儿子和女儿透露了写房子的想法。然而,当时他并没有直接、明确地处置他的个人财产,最后由于他的意外死亡,他无法立遗嘱。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他在解释相关事项四小时后死亡的事实就断定苏慕德情况危急。在接受苏慕德的委托后,他的弟弟既没有通知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和兄弟,也没有送苏慕德去医院抢救,而是去工厂工作,这也反映出当时苏慕德的情况并不严重,不能被视为口头遗嘱。
2007年3月,黄岩区检察院建议台州检察院将此案提交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