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死刑复核审判组织
为了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的作用,死刑案件至关重要,合议制度的采用可以防止个人单方面武断地审判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死刑复核案件最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现有司法机制,以避免旷日持久的审判。
(二)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内容
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既包括对原审判事实的确认,也包括对原审判法律的适用。如果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充分发挥其纠正原审错误、避免错案的功能,那么就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复核。
(三)提高死刑复核的证明标准
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防止错杀,而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和实施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有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防止错杀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制度进步的一大障碍。不同的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这给错案留下了隐患。因此,最高立法机关应制定刑事证据法或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特别规定,全面规范刑事审判中的事实认定。
(四)完善死刑复核期限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如果诉讼没有时限,启动程序就没有时限,这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导致案件旷日持久。建议试用期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为宜。
(5)完善死刑犯辩护权制度
由于死刑复核不是一个普通的审判程序,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并没有关注死刑犯在这一程序中的辩护权。在现行制度下,没有明确的渠道来保证被定罪者如何表达对原判决的意见以及如何进一步为自己辩护。辩护权是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于死刑犯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在完善死刑复核制度时,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允许死刑犯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应得到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应修订《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以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