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应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案件除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者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一度下放给省级法院、军事法院和新疆建设兵团法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已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新闻)
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