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记》的内容不能否定自写遗嘱

自写遗嘱,自写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亲自制作的书面遗嘱。立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处分死后的财产。

如何写一份自己写的遗嘱?

自拟遗嘱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1)立遗嘱人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文。

(2)立遗嘱人须在其遗嘱上指明书写的年、月、日及地点。

(3)立遗嘱人签名。

(4)如遗嘱有任何更改、增补或删除的要求,须在更改、增补或删除的内容旁注明更改、增补或删除的字句,而更改、增补或删除须分开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如果有签名并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而没有相反的证据,公民可以被视为自己写的遗嘱。”

继承纠纷

1988年,袁婷与程强结婚(再婚),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他们的共同生活中,两人买了三栋房子,包括别墅和豪华住宅。2000年7月12日,程强立了一份自己写的遗嘱,上面写道:“我,程强,身体不好,害怕不幸。我特此将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委托给袁婷。”

2005年1月16日,程强突然因病去世。程强前妻所生的4个孩子与袁婷协商继承他父亲的遗产。袁婷认为,尽管程强和她结婚时没有登记,但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根据程强自己在2000年写的遗嘱,她有权继承程强的全部遗产。争执之后,袁婷向法院起诉程强的四个孩子,要求确认他继承程强全部遗产的权利。

程强的四个孩子说,程强死前在日记中重新安排了他的财产。比如2004年2月16日,在日记中写道:“21: 00与袁谈判的内容:别墅是给她的,以后的一切都与我无关。我将处理我自己的财产权。”这是程强否认先前意愿的最新意图。

法院判决

首先,袁婷和程强之间的关系应该被视为事实婚姻。关于日记和遗嘱,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程强于2000年7月12日订立的自写遗嘱是其真实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在此之后没有时间变更其他自写遗嘱或公证遗嘱的内容,应视为合法有效。

程强于2005年1月17日去世,他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袁婷应该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程强的全部财产。此外,程强在日记中对程强及其前妻所生的四个孩子的财产所作的处理不能被视为自写遗嘱,因为这不符合中国法律对自写遗嘱的要求。因此,日记不能否认程强先前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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