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有法律情况或双方同意时,基金合同也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一、募集基金合同到期后未延期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了意志自主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是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可以约定的内容之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期限届满,合同当事人不延长期限的,基金合同终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必须得到充分表达,因此基金合同的终止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该法第75条进一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只能由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且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接管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定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未能在6个月内召开,或未选择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新的基金托管人,即6个月内未接受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新的基金托管人,客观上基金将无法正常运作,此时基金合同将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是指除终止前三个基金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自愿合同的原则,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终止合同,即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满足一定的情况或条件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能达到一定的连续工作日数,或者基金的净资产值低于一定的连续工作日数时,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当基金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情形时,基金合同也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