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及其他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对于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手术费用以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是,根据诊断书或者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